在我国古代,曾一度盛行过“包税制”。这种制度始于五代时期,包税制起于南朝齐梁之际,盛于元朝。
宋朝,封建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商品流通范围之广、城乡集市之多都超过了唐朝。因此,政府非常重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税收征管,当时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征收的主要税种是商税,政府专门成立了征收商税的机构———商税务,全国共设立1830多个。即使如此,也很难顾及分散乡间的小集市。于是,政府决定“课(税)额少者,募豪民主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当时规定凡税收在千贯以下的小集市,一律实行“包税制”,称“买扑”,即由官府测算出该集市年应收税总数,让当地大商人出钱承包,然后大商人再向商贩征收,以其收入作为补偿。收入盈亏由包税人自己负责。宋天圣四年(公元1026年),又在全国推行年课税千贯以下的酒务、道店等商税“让人定年额买扑,更不差官监管”(《宋会要辑稿》六)政策。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包税制”既节约了设置征税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