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刑罰。對造謠惑衆的人所處的刑罰。
zào yán zhī xíng
《周禮·地官·司徒》:「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鄭玄 注:「造言,訛言惑衆。」 唐 瞿曇悉達 《唐開元佔經·人及鬼神佔·訛言》:「《幽州錄》曰: 張 推問造言之主,問何由言此?答曰:『實無所承,恍惚不知言之耳!』」 明 沈德符 《野獲編補遺·臺省·苛求姓名》:「古來以姓名謗人者,如 裴度 之緋衣坦腹, 宋郊 之國姓祀天,讒口造言,爲千古痛恨。」 載澤 《奏請宣佈立憲密摺》:「彼雖欲造言,而無辭可籍。...
一般成語
ZYZX
中性成語
(1)(動)做;製作:創~|建~|~紙。
(2)(動)假編;捏造:~謠。
(3)(名)指相對兩方面的人;法院裏專用於訴訟的兩方:兩~|甲~。
(4)(量)〈方〉農作物的收成或收成的次數:早~|一年三~。
(5)(動)前往;到:~訪|登峯~極。
(6)(動)成就:~詣|深~。
(7)(動)培養:可~之才。
(1)(名)話:~語|語~|格~。
(2)(動)說:~之有理|暢所欲~。
(3)(量)漢語的一個字叫一言:五~詩。
(4)姓。
1. 助詞,表示領有、連屬關係:赤子之心。
2. 助詞,表示修飾關係:緩兵之計。不速之客。莫逆之交。
3. 用在主謂結構之間,使成爲句子成分:「大道之行也,天下爲公」。
4. 代詞,代替人或事物:置之度外。等閒視之。
5. 代詞,這,那:「之二蟲,又何知」。
6. 虛用,無所指:久而久之。
7. 往,到:「吾欲之南海」。
1. 對犯罪的處罰:刑罰。刑法。刑律。刑事。執刑。服刑。
2. 特指對犯人的體罰:刑訊。受刑。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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