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轻的罪。宋朝的刑制,最轻的杖刑打十三下,最轻的笞刑打七下或八下。见《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醒世恒言·卷十四·闹樊楼多情周胜仙》:“这个事却不是耍的事,又不是八棒十三的罪过。”
最轻的罪。宋朝的刑制,最轻的杖刑打十三下,最轻的笞刑打七下或八下。见《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1)数目字:~成|~股|~卦。
(2)不定数;表示多:~面玲珑。
(1)(名)棍子:木~|炭精~。
(2)(形)〈口〉(体力或能力)强;(水平)高;(成绩)好:~小伙子|字写得真~|功课~。
(1)(数)数目;九加一后所得。
(2)(形)表示达到顶点:~足|~成。
(1)(量)数目;二加一后所得。
(2)(量)表示多数或多次:~番五次。
1.用在定语的后面。
a)定语和中心词之间是一般的修饰关系:铁~纪律。幸福~生活。
b)定语和中心词之间是领属关系:我~母亲。大楼~出口。
c)定语是人名或人称代词,中心词是表示职务或身份的名词,意思是这个人担任这个职务或取得这个身份:谁~介绍人?
d)定语是指人的名词或人称代词,中心词和前边的动词合起来表示一种动作,意思是这个人是所说的动作的受事:开他~玩笑。找我~麻烦。
2.用来构成没有中心词的“的”字结构。
a)代替上文所说的人或物:这是我~,那才是你~。菊花开了,有红~,有黄~。
b)指某一种人或物:男~。送报~。我爱吃辣~。
c)表示某种情况、原因:大星期天~,你怎么不出去玩儿玩儿?。无缘无故~,你着什么急?
d)用跟主语相同的人称代词加“的”字做宾语,表示别的事跟这个人无关或这事儿跟别人无关:这里用不着你,你只管睡你~去。
e)“的”字前后用相同的动词、形容词等,连用这样的结构,表示有这样的,有那样的:推~推,拉~拉。说~说,笑~笑。大~大,小~小。
3.这个用法限于过去的事情。
4.用在陈述句的末尾,表示肯定的语气:这件事儿我知道~。
5.用在两个同类的词或词组之后,表示“等等、之类”的意思:破铜烂铁~,他捡来一大筐。老乡们沏茶倒水~,待我们很亲热。
6.用在两个数量词中间。
a)表示相乘:这间屋子是五米~三米,合十五平方米。
b)表示相加:两个~三个,一共五个。
1.真实;实在:~当。~确。
2.“的”字在口语中一般读阴平(dī)。
箭靶的中心:目~。无~放矢。众矢之~。
(外)“的士”(出租车)的省称:打~。~哥(称男性出租车司机)。
(1)(名)作恶或犯法的行为:~案|~犯|~名|~囚|~人|~责|~证|~恶滔天|~魁祸首|~孽深重。
(2)(动)过失:归~于人。
(3)(形)苦难;痛苦;受~。
(4)(动)把罪过归到某人身上:~己。
1. 用在动词后表示曾经或已经:看过。用过。
2. 用在动词后,与“来”、“去”连用,表示趋向:拿过来。走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