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著述的体例。
引晋范宁《<穀梁传集解>序》:“於是乃商略名例,敷陈疑滞,博示诸儒同异之説。”
杨士勋疏:“商畧名例者,即范氏别为畧例百餘条是也。”
⒉ 旧时律书的首篇,犹今之总则,包括刑名与体例。
引《晋书·刑法志》:“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藏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唐律疏议·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故以名例为首篇。”
1.人或事物的称谓:名字。名氏。名姓。名义。名分(fèn )。名堂。名落孙山。名存实亡。
2.起名字:“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
3.做某事时用来作依据的称号:这些人以“办学”为名,行骗钱之实。
4.叫出,说出:不可名状。
5.声誉:名誉。名声。名优(a.出名的,优良的;b.名伶)。名噪一时。名过其实。
6.有声誉的,大家都知道的:名人。名士。名师。名将(jiàng )。名医。名著。名流。名言。名胜。名剧。
7.占有:不名一文。
8.量词,用于人:三名工人。
(1)(名)(~子)用来帮助说明或证明某种情况或说法的事物:举~|~证。
(2)(名)从前有过;后来可以仿效或依据的事情:援~|先~|史无前~。
(3)(名)调查或统计时;指合于某种条件的事例:病~。
(4)(名)规则;体例:条~|~外。
(5)(名)按条例规定的;照成规进行的:~会|~行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