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泥于定例。
《元典章·吏部六·州县司吏转补路吏》:“比年以来,凡有强窃盗贼生发,刼夺民财,致伤人命,事主不能拒敌,必须报告巡检,或遇县官兼尉事拘占不能根捕。又为尉司司吏却係县吏兼管,比至完备,商议会行文字,差拨弓兵,其行刼盗徒已走百里有餘。”
霸占。
《续资治通鉴·宋高宗建炎三年》:“逮勤王之师一至 钱塘 ,拘占房舍,攘夺舟船,凌轢官吏,侵渔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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