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在鲁国执政期间,确有可圈可点的作为,夹谷之会是其得意的一笔,这次会盟,事先预见了可能发生的不测,提出“有文事者必有武备,有武事者必有文备”的因应之策,外交活动中带去了公室卫队;会盟中,齐国使莱夷之人以献舞乐为借口,想乘机劫持鲁定公,挟迫其签订盟约。孔子小时生活于社会低层,有制伏小混混的丰富经验,今遇上齐国政治大流氓,且事发突然,自身生死亦难逆料,性急中,一方面急呼卫队,一方面指斥对方,并挟迫齐景公签订了包含归还汶阳之田的盟约。会盟中逆转形势,在同意叛离晋国依附齐国的条件下,也为鲁国争回了一点面子。
然而孔子这一时期的创意杰作,是首开文字狱先河诛杀少正卯一节。
鲁定公14年,“孔子以大司寇身份代行丞相职务的第七天,杀了少正卯”(见《荀子·宥坐》)。门人问他:“少正卯,鲁国无人不知的大智慧者,先生刚一执政就杀他,难道不怕舆论谴责?(原文为:“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说:“坐,我给你说杀他的原因。人有五种恶行是盗窃不能类比的,事理通达而心地险恶;行为怪癖而信念坚定;言论狂谬而善于狡辩;对异端邪说过目不忘且学识渊博;把歪理能说得头头是道。”(原文为: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这五恶之中,有一恶就该杀掉,而少正卯五恶俱全,你说该不该杀他?”孔子进而引用《诗经》“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即小人成群结队时,怎能不担忧)为自己辩解。(以上见《论衡·讲瑞》)。
孔子罗列少正卯的五条罪状中,除了行辟而坚外,另外四条都属于言论;行辟而坚更十分模糊,比如有人当众甩鼻涕且不听劝告,也可以称为行辟而坚,并不能构成罪状。孔子杀人的理由,应在言论的范畴,且有其历史根源。
孔子在鲁国曲阜办学时,少正卯也在当地操此行业,大概是后者更有吸引力缘故,以致孔子门徒中除颜渊之外,都多次跑过去听少正卯讲学而不听他了(原文为:“少正卯在鲁,与孔子并。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论衡·说瑞》)。这使孔子十分难堪,当年因难堪而恼羞成怒,但是只能恼怒在心里,代理丞相一职后,手中操持生杀予夺的权力,少正卯遂成为他挟嫌报复的对象。
专制社会是丛林社会,弱肉强食的野兽法则被人类强势者普遍采用,帝王将相等权贵们挟嫌杀人者多了,没有独独提出孔子进行谴责的理由。问题在于,他把真实原因深藏不露,却列举了少正卯以言致罪的五大罪状,遂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案例完整的文字狱,开了以言定罪,因言杀人的先河,成为自有专制制度以来,所有独裁者效法杀人的范例,剥夺言论自由的范例。
孔子杀少正卯一事,不仅《荀子》、《史记》及诸子百家中多有记载,孔氏子孙编辑的《孔子家语》中亦照录不误,历代儒家门徒都不曾怀疑其真实存在,时历1300多年后,宋代朱熹忽然否认这一事实,理由有四:一,诸子百家著作中寓言居多,不可信;二,《左传》、《国语》、《论语》、《孟子》等不曾记载;三,代行丞相职务七天时杀一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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