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礼仪制度及其具体规定。
引《汉书·郊祀志下》:“汉兴之初,仪制未及定,即且因秦故祠,復立北畤。”
唐元稹《五品女乐判》:“荣沾五命,始用判悬;僭越三人,终乖仪制。”
《事物纪原·库务职局·仪制令》引宋孔平仲《谈苑》:“太平兴国中, 孔承恭为大理正,上言仪制,令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望令於两京诸州要害处刻榜以揭之。”
清钮琇《觚賸续编·预草典礼》:“康熙二十六年十月, 文皇后宾天,上询仪制於宗伯,仓促无以应。”
⒉ 仪态,形制。
引宋苏轼《应梦罗汉记》:“明日至岐亭,过一庙中,有阿罗汉像,左龙右虎,仪制甚古,而面为人所坏。”
⒊ 官名。 明清属礼部。参见“仪部”。
引《明史·职官志一》:“仪制分掌诸礼文、宗封、贡举、学校之事。”
《清史稿·职官志一》:“天聪五年,设礼部。 顺治元年,置尚书、侍郎各官……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
礼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