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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
PUA
拼音:p u a
PUA的解释
  • 词语解释:

    PUA、KTV、CPU、ICU在网络用语中是指在一段关系中一方通过言语打压、行为否定、精神打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情感控制的代名词。其中PUA是简称,KTV、CPU、ICU除了它们本身自带的含义外在网络上常作为PUA的衍生词,都是精神操控导致自我否定失去信心的意思。PUA,全称是pick-up artist,是"搭讪专家"、"搭讪艺术家"的意思,之前指的时男性通过系统化的学习不断提高和完(好工具hao86.com)善自身情商的行为,后来更多的是指一方通过精精神打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情感控制的代名词。这种精神控制不限于男女关系之间,还有校园pua,家庭pua,职场pua,情感pua,自我pua等等都是较为常见且自身并不容易察觉的场景。打压式教育、苦情教育、不分对错的爱等都是属于生活中常见的pua形式。"他/她在PUA/KTV/CPU/ICU你!"即他/她在精神打压你。

  • 引证解释:

      PUA,全称“Pick-up Artist”,原意为“搭讪艺术家”,指男性接受过系统化学习、实践并不断更新提升、自我完善情商的行为,后来泛指很会吸引异性、让异性着迷的人和其相关行为。目前PUA多指在一段关系中一方通过言语打压、行为否定、精神打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情感控制。主要涉及的环节有:搭讪、互动、建立并确定彼此关系直到发生亲密接触且发生两性关系

  • 网络解释:

      关于“被pua”的含义,可能有人会误解我文中意思,所以想再扩充一下,举个例子。

      首先“pua”是名词,指搭讪家(操控者),但很多人写文章的时候会直接形容为一种行为(情感操控),包括我,因为方便,有时又会穿插使用,所以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而“被pua”指的是被操控者控制了,“你被操控者欺骗了”,再简易点就是被控制,被欺骗,被洗脑的意思。

      有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会在广告中夸大效果或模糊重点,这是商家在pua消费者的手段。展开解释:商家是操控者(pua),广告宣传是它在实施pua(操控/洗脑)消费者(被控制者)的一种手段。

      消费者一般会分为三种:立即消费,犹豫消费,不会消费。(细分还可以有终止消费,主动消费,被动消费,尝试消费,后悔消费等,但不细谈)

      立即消费。很容易理解,就是完全相信广告宣传,买了产品。这是被pua成功。

      犹豫消费。存在怀疑态度,如果广告继续发送,洗脑达成可能会变成“尝试消费”,“主动消费”。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否定了广告效果,变成“终止消费”,“不会消费”。这是可能被pua。

      不会消费。没有购买需求,不感兴趣,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或有过往经验等,不相信广告话术,无视广告宣传。这是不被pua。

      商家可能一直在实施pua,但消费者有没被pua(成功),看消费者本身。

      而情感上的pua,会复杂一些,有些人在行为上或语言上有pua的表现,但当事人并不这么觉得,可能只是天性或本能使然。放在几年前,你对别人说“你是不是在pua”,根本不会有人搭理你。只是这个行为近年来被运用在不好的地方上,这个词才变得格外敏感。一个人如果真正对你实施pua,主观上必定是主动且有预谋,无论过程还是结果,你在情绪上都不会好受。而一些偶然性的行为,特别没给你造成什么困扰的,就没必要归类到pua中去。

    PUA相关法律法规

      PUA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PUA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从网络安全方面对PUA行为进行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分别从公民基本权利、刑事犯罪、民事权益和妇女权益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从儿童保护的角度对涉及儿童的媒介信息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PUA行为时的合法权益。

    《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

    《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民法典》(2020)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网络安全法》(2016)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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