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不入于五刑的罪。亦泛指小的罪行。
引《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
《国语·齐语》:“小罪,讁以金分。”
韦昭注:“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赎,有分两之差,今之罚金是也。”
宋李清臣《明责》:“今者之用人,较小罪而不观大节,恤浮语而不究实用。”
(1)(形)在体积、面积、数量、力量、强度等方面不及一般的或不及比较的对象:~河|地方~|~路。
(2)(副)短时间地:~住|~坐。
(3)(副)稍微:~有才华|牛刀~试。
(4)(形)略微少于;将近:干了~半辈子。
(5)(形)排行最末的:~儿子。
(6)(名)年纪小的人:一家大~|上有老;下有~。
(7)(名)指妾:讨~。
(8)(代)谦辞;称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人或事物:~女|~店。
(1)(名)作恶或犯法的行为:~案|~犯|~名|~囚|~人|~责|~证|~恶滔天|~魁祸首|~孽深重。
(2)(动)过失:归~于人。
(3)(形)苦难;痛苦;受~。
(4)(动)把罪过归到某人身上:~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