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刑法。
引汉王充《论衡·答佞》:“圣王刑宪,佞在恶中;圣王赏劝,贤在善中。”
唐韩愈《举钱徽自代状》:“可以专刑宪之司,参轻重之议。”
《旧五代史·唐书·庄宗纪四》:“或居台鉉,或处权衡,或列近职而预机谋,或当峻秩而掌刑宪,事分逆顺,理合去留。”
⒉ 刑罚。
引宋范仲淹《奏为置官专管每年上供并军须杂物》:“既称军须,动加刑宪,物价十倍,吏辱百端,输纳未前,如负重罪。”
《元典章·刑部·新刑》:“但犯大辟犯人出於不得已,身遭刑宪,瞑目而受。”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辛十四娘》:“女知陷阱已深,劝令诬服,以免刑宪。”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