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ㄓˋ ㄈㄚˇ
结构:致(左右结构)法(左右结构)
⒈ 以法治罪。
引《史记·万石张叔列传》:“庆幸得待罪丞相,罢駑无以辅治,城郭仓库空虚,民多流亡,罪当伏斧质,上不忍致法。”《汉书·吴王刘濞传》:“匈奴攻代,仲不能守,弃国间行,走雒阳,自归,天子不忍致法,废为合阳侯。”
(1)(动)给与;向对方表示(礼节、情意等):~辞|~电|~函|~候|~敬|~谢。
(2)(动)集中(力量、意志等)于某个方面:~力|专心~志。
(3)(动)招致:~病。
(4)(动)以致:~使人误解。
(5)(名)情趣:兴~|别~。
(6)(形)精密、精细:细~|精~。
(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
(2)(名)方法、方式:写~。
(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
(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
(5)姓。
(6)(动)效法:~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