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代官署名。 顺治二年始设; 乾隆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1)(名)法律;规则:定~|规~|纪~。
(2)(名)我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把乐音分为六律和六吕;合称十二律。
(3)(名)旧诗的一种体裁:五~|七~。
(4)(动)〈书〉约束:~己甚严。
(5)(Lǜ)姓。
(1)(名)(~子)用来帮助说明或证明某种情况或说法的事物:举~|~证。
(2)(名)从前有过;后来可以仿效或依据的事情:援~|先~|史无前~。
(3)(名)调查或统计时;指合于某种条件的事例:病~。
(4)(名)规则;体例:条~|~外。
(5)(名)按条例规定的;照成规进行的:~会|~行公事。
(1)(名)招待宾客居住的房屋:宾~|旅~。
(2)(名)一个国家在另一国家办理外交的人员常驻的处所:使~|大使~|领事~。
(3)(名)(~儿)某些服务性商店的名称:理发~|照相~|饭~儿。
(4)(名)储藏、陈列文物或进行文化活动的场所:博物~|天文~|文化~|图书~|展览~。
(5)(名)旧时指塾师教书的地方:从~(在私塾或别人家里教书)|他教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