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匡补君王的缺失。
引《左传·襄公元年》:“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闕,礼之大者也。”
杜预注:“闕,犹过也。”
《后汉书·胡广传》:“达练事体,明解朝章。虽无謇直之风,屡有补闕之益。”
《明史·孙磐传》:“请定建言者为四等:最上,不避患害,抗弹权贵者;其次,扬清激浊,能补闕拾遗。”
清朱克敬《瞑庵杂识》卷一:“且使外廷共见共闻,则怀忠抱义之士,於朝廷之得失,皆得以补闕拾遗,随时论捄。”
⒉ 引申为弥补缺漏。
引吴格《<诗三家义集疏>点校说明》:“搜残补阙,网罗遗佚,为后人提供迄今最完备之三家《诗》读本。”
⒊ 官名。 唐武后垂拱元年始置,有左右之分。左补阙属门下省,右补阙属中书省,掌供奉讽谏。 北宋时改为司谏。 南宋及元明重又设置,均随设随罢。
引《新唐书·仪卫志》:“左补闕一人在左,右补闕一人在右。”
宋洪迈《容斋四笔·官称别名》:“唐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监察为合口椒,諫议为大坡、大諫,补闕(今司諫)为中諫,又曰补衮。”
填补缺漏,匡正错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