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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
刺史
拼音:cì shǐ

注音:ㄘˋ ㄕˇ

结构:(左右结构)(独体结构)

刺史的解释
  • 词语解释:

    刺史cìshǐ

    (1) 古代官名,自汉设立本为监察郡县的官员,宋元以后沿用为一州长官的别称

    haO86.com
    feudal provincial or prefectural governor
  • 引证解释:

    ⒈ 古代官名。原为朝廷所派督察地方之官,后沿为地方官职名称。 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部置刺史。 成帝改称州牧, 哀帝时复称刺史。 魏晋于要州置都督兼领刺史,职权益重。 隋炀帝、唐玄宗两度改州为郡,改称刺史为太守。后又改郡为州,称刺史,此后太守与刺史互名。 宋于州置知州,而无刺史职任,刺史之名仅为武臣升迁之阶。 元明废名, 清仅用为知州之别称。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唐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其餘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録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
    清顾炎武《日知录·隋以后刺史》:“汉之刺史犹今之巡按御史; 魏晋以下之刺史,犹今之总督; 隋以后之刺史,犹今之知府及直隶知州也。”

  • 国语词典:

    职官名。古代司地方纠察的官,后沿称地方长官,清时为知州的尊称。

  • 词语翻译:

    英语
    provincial governor (old)​
    法语
    gouverneur provincial (arch.)​

    网络解释:

    刺史

  •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 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 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刺史造句
  • 1、卒,追赠定州刺史、河间公,谥曰宣。
  • 2、仁杰之子狄光嗣,历任淄、许、贝三州刺史,事亲至孝。
  • 3、诏公卿以下各上封事,及郡国守、相举有道之士各一人;又故刺史、二千石清高有遗惠、为众所归者,皆诣公车。
  • 4、以郢州刺史宜丰侯循为太保,广州刺史曲江侯勃为司空,并征入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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