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合
(1) 无原则地附合
(2) 男女间非婚姻的性关系
⒈ 附和;迎合。
引《晏子春秋·问下十八》:“不苟合以隐忠,可谓不失忠;不持利以伤廉,可谓不失行。”
《战国策·秦策三》:“吴起事悼王,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
晋葛洪《抱朴子·名实》:“寧洁身以守滞,耻胁肩以苟合。”
宋王安石《上龚舍人书》:“今公卿大夫之取士,无问贤否,而媚于己者好之,今士之进退不以义,而惟务苟合而已。”
鲁迅《汉文学史纲要》第八篇:“其为人有智略,慷慨不苟合。”
⒉ 苟且聚合;任意结合;凑合。
引《论语·子路》:“子谓卫公子荆 :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
邢昺疏:“家始富有,不言己才能所致,但曰苟且聚合也。”
《东观汉记·光武帝纪》:“时城郭邱墟,扫地更为,帝悔前徙之,草创苟合,未有还人。”
《旧唐书·王珪传》:“珪幼孤,性雅澹,少嗜慾,志量沉深,能安於贫贱,体道履正,交不苟合。”
郭沫若《文艺论集续集·革命与文学》:“禁欲主义与享乐主义苟合而产生出形式主义来。”
⒊ 指男女间不正当的结合。
引《白雪遗音·玉蜻蜓·戏芳》:“好歹总在姑爷手掌内,决不另抱琵琶过别船,但是偷情苟合难从命。”
清蒲松龄《聊斋志异·阿霞》:“我两人情好虽佳,终属苟合。”
徐特立《关于研究历史的几个重要问题》:“在古代群婚制是男女正常之关系,一到今天,就会变为苟合,叫做淫奔。”
不依道义行事,只知阿谀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