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供商贾使用的官营店房。
引唐李翱《疏绝进献》:“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贾者,有酿酒而官沽者,其他杂率巧设名号,是皆夺百姓之利,亏三代之法,公託进献,因得自成其私,甚非太平之事也。”
《续资治通鉴·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己酉, 吴命中书省,凡商税三十税一,多取者以违例论。改在都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
《明史·食货志五》:“太祖初,征酒醋之税,收官店钱。”
⒉ 捕役拷问盗贼的地方。
引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献县捕役樊长,与其侣捕一剧盗。盗跳免,縶其妇於官店。”
自注:“捕役拷盗之所,谓之官店,实其私居也。”
官营的店铺,可供商贾集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