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ㄏㄨㄢˇ ㄐㄩㄝˊ
结构:缓(左右结构)决(左右结构)
⒈ 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 清制,各省死罪人犯,每岁审拟,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诸项,报部。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请旨裁决。见《清史稿·刑法志三》。
引清龚自珍《<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本朝死刑别二等:曰情实,曰缓决。”清薛福成《庸盦笔记·轶闻·谳狱引律同而不同》:“刑部律例:凡调姦妇女未成,致妇女羞忿自尽者厥罪应绞,而有情实、缓决之分。”
已判死刑的犯人,经处决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处决,称为「缓决」。
(1)(形)迟;慢:迟~|~慢|~步向前。
(2)(动)延缓;推迟:~期|~几天再办。
(3)(形)缓和;不紧张:~冲|~急。
(4)(动)恢复正常的生理状态:~过来。
(5)(形)坡度小:~坡。
(1)(动)决定:表~|判~|犹豫不~|一~雌雄。
(2)(副)一定(用在否定词前面):~不退缩|~无异言。
(3)(动)决定最后胜败:~赛|~战。
(4)(动)执行死刑:枪~|处~。
(5)(动)决口: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