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
1. 由一个国家的外交主管机关发给出国公民,证明其身分的证件,要求外国政府在需要时给予保护,并在得到外国政府受权的官员的签证认可后,允许他在该国的边界以内旅行。
2. 旧时主管部门向外出或运送货物者发放的凭证。
⒈ 因出差、旅行或运输货物等向主管机关领取的通行证。
引《清史稿·文宗纪》:“骆秉章奏贼中投出难民,给予免死护照,资遣回籍。”
叶紫《丰收》一:“垄上的饥民都走到死亡线上了,才由何八爷代替饥民向县太爷担保不会变乱党,再三地求了几张护照,分途逃出境来。”
杨朔《潼关之夜》:“最后,我拿出八路军的护照,他们才认为满意。”
⒉ 证明出国公民身份的证件。由本国外交主管机关发给。
引清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德国天主教士若领有德国钦差公署所发护照,其应为保护及应沾利益之处应与法国教士领有法国钦差公署所发护照无异。”
邹韬奋《萍踪寄语》四:“仅上岸游览而不打算居住的搭客,可不必验看护照。”
官员或国民出国时,政府所发给的证件。可证明其身分,并请外国官署保护,申请准予居留或通行。一般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