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居民的户籍。亦指有户籍的居民。
引《南齐书·郁林王纪》:“宜从荡宥,许以自新,可一同放遣,还復民籍。”
宋孔平仲《孔氏杂说》卷二:“东汉之定民籍,颇若劳扰,今之造户口簿,却不如此也。”
《宋史·尹洙传》:“今边鄙虽有乡兵之制,然止极塞数郡,民籍寡少,不足备敌。”
《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天禧四年》:“所至视民籍差等,有不如式者,惩革之。”
清代将不属军、商、灶籍的各色人编入民籍。 《清史稿·食货志一》:“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
人民的户籍。清朝时各色人户,凡是不属于军、商、灶籍的,都编为民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