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朝的一种法规。 唐代成文法典分律、令、格、式四类。“格”是朝廷临时对国家机关所颁行的各种单行指示,是“令”的补充。凡公布于天下的叫“散颁格”;留用于官署而不普遍颁行的叫“留司格”。
引《旧唐书·刑法志》:“﹝长孙无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
(1)(动)停止在某一个处所或地位不动
(2)(动)留学:~洋|~英。
(3)(动)使留;不使离去:挽~|拘~|~客人吃饭。
(4)(动)注意力放在某方面:~心|~神。
(5)(动)保留:自~地|~底稿|~胡子。
(6)(动)(把别人送来的东西)收下:礼物先~下来。
(7)(动)遗留:旅客~言簿|他把书~在我这里了。
(8)(Liú)姓。
(1)主管。
(2)(动)主持、操作。
(3)(名)一级机关内一部门。
(4)姓。
1. 划分成的空栏和框子:格子纸。方格儿布。
2. 法式,标准:格局。格律。格式。格言。合格。资格。
3. 表现出来的品质:格调。风格。人格。国格。性格。
4. 阻碍,隔阂:格格不入。
5. 击,打:格斗。格杀。
6. 推究:格致。
7. 树的长枝。
8. 至,来:格于上下。
9. 感通:格于皇天。
10. 变革,纠正:格非。
11. 某些语言中的语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