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
(1) 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
⒈ 职官名。 晋公府置录事参军,掌总录众官署文簿,举弹善恶。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省称“録事”。 隋初以为郡官,相当于汉时州郡主簿。 唐宋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 元废。 清初各部又设录事; 清末新官制,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参阅《通典·职官六》、《通志·职官十五》、《文献通考·职官十七》、《清史稿·职官志六》。
引唐封演《封氏闻见记·除蠹》:“崔立为雒县,有豪族陈氏为县録事。”
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二:“诸县人吏,国初,押司、録事於等第户差选諳吏道者充。”
《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发迹》:“忽一日,县尉请钟録事父子在衙中饮酒。”
清孙枝蔚《赠黄仙裳》诗:“不曾嗔録事,每欲卜南村。”
⒉ 指民国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引老舍《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⒊ 唐代曲江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引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録事,其餘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
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崔沆及第年为主罚録事,同年卢彖俯近关宴,坚请假往洛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判之。”
⒋ 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引唐皇甫松《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訥之士为之。”
唐元稹《黄明府诗》序:“小年曾於解县连月饮酒,予常为觥録事。曾於竇少府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⒌ 妓女。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苏叔党政和中至东都,见妓称‘録事’,太息语廉宣仲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唐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録事也。
引相蓝之东有録事巷,传以为朱梁时名妓崔小红所居。”
⒍ 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引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録事。”
职官名。旧时各官署缮写文件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