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衙署;办公处所。
引唐樊宗师《绛守居园池记》:“絳即东雍,为守理所。”
《旧五代史·晋书·少帝纪四》:“甲寅,移泰州理所於满城县。”
⒉ 泛指治事之所。
引《太平广记》卷六一引《集仙录·王妙想》:“九曰行化峰,下有宫闕,各为理所。”
⒊ 治刑狱之所。
引宋朱弁《曲洧旧闻》卷五:“﹝王孝先等﹞为大理卿……数年以来,锻鍊刑狱,至二万二千餘事,而诉理所纔八百餘事。”
⒋ 犹言理之所在。
引唐韩愈《元和圣德诗》:“听聪视明,一似尧禹 ;生知法式,动得理所。”
(1)治玉。
(2)(名)物质组织的条纹;纹理。
(3)(名)道理;事理。
(4)(名)自然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
(5)(名)管理;办理。
(6)(动)整理;使整齐:~发|~一~书籍。
(7)(动)对别人的言语行动表示态度;表示意见(多用于否定):路上碰见了;谁也没~谁|置之不~。
(8)(Lǐ)姓。
1. 处,地方:住所。哨所。场所。处所。
2.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研究所。派出所。
3. 量词,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4. 用在动词前,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所部(所率领的部队)。所谓(a.所说的;b.某些人所说的,含不承认意)。无所谓(不关紧要,不关心)。所有。各尽所能。所向无敌。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5. 用在动词前,与前面的“为”或“被”字相应,表示被动的意思:为人所敬。
6.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