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ㄌ一ˇ ㄍㄨㄢ
结构:理(左右结构)官(上下结构)
⒈ 治狱之官。
引《后汉书·陈宠传》:“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北齐书·循吏传·苏琼》:“理官忌惮,莫敢有违。”宋洪迈《夷坚志补·闻人邦华》:“吏以告理官,遣还家,半日死。”《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三:“家父做了宣德府理官,殁於任所。”清龚自珍《乙丙之际箸议第六》:“礼官之后为名家邓析子氏、 公孙龙氏,理官之后为法家申氏、 韩氏。”
职官名。治理狱讼的官吏。
(1)治玉。
(2)(名)物质组织的条纹;纹理。
(3)(名)道理;事理。
(4)(名)自然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
(5)(名)管理;办理。
(6)(动)整理;使整齐:~发|~一~书籍。
(7)(动)对别人的言语行动表示态度;表示意见(多用于否定):路上碰见了;谁也没~谁|置之不~。
(8)(Lǐ)姓。
(1)(名)政府机关或军队中经过任命的、一定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在我国现多用于军队和外交场合。
(2)(形)旧时称属于政府的或公家的:~办|~费。
(3)(形)公共的;公用的:~大道|~厕所。
(4)(Guān)姓。
(5)(名)器官:五~|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