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ㄑ一ㄠˊ ㄐ一ˋ ㄈㄚˇ
结构:侨(左右结构)寄(上下结构)法(左右结构)
⒈ 两晋之交,北地人为避战乱,纷纷迁居南方,依大臣王导议,在南方士族势力较弱的地区,设侨州、侨郡、侨县,安置北方迁入的士族和民众。侨人不列入当地的户籍册,他们只受侨州郡县的管理,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此法称为“侨寄法”。参阅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五章第一节、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三册第四章第一节。
(1)(动)侨居:~民|~胞。
(2)(名)侨民:~眷|归~|华~|难~|外~。
(1)(动)原指托人递送;现在专指通过邮局递送:~信|~钱|~包裹。
(2)(动)付托;寄托:~存|~希望于青年。
(3)(动)依附别人;依附别的地方:~食|~居。
(4)(动)认的(亲属):~父|~母|~儿|~女。
(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
(2)(名)方法、方式:写~。
(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
(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
(5)姓。
(6)(动)效法:~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