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所
(1) 失去安身之处
(2) 失当
⒈ 谓不得其应处之所。
引《左传·哀公十六年》:“失志为昏,失所为愆。”
唐韩愈《与华州李尚书书》:“华州虽实百郡之首,重於藩维,然閤下居之,则为失所。”
明田艺蘅《留青日札·王烈女》:“王氏者, 山东人,家贫,八岁货与淮安倡家,及长即知处身失所。”
⒉ 谓无存身之地。
引《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彊弱相陵,元元失所。”
《三国志·魏志·何夔传》:“自丧乱以来,民人失所。”
⒊ 失宜;失当。
引晋袁宏《后汉纪·灵帝纪下》:“己未詔曰:‘顷选举失所,多非其人。’”
《旧唐书·李元紘传》:“户部侍郎杨瑒、白知慎坐支度失所,皆出为刺史。”
无处安身。
(1)(动)失掉;丢掉:丧~。
(2)(动)没有把握住:~手|~足。
(3)(动)找不着:迷~方向。
(4)(动)没有达到目的:~意。
(5)(动)改变(常态):~声。
(6)(动)违背;背弃:~信|~约。
(7)(动)错误;过失:~误。
1. 处,地方:住所。哨所。场所。处所。
2.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研究所。派出所。
3. 量词,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4. 用在动词前,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所部(所率领的部队)。所谓(a.所说的;b.某些人所说的,含不承认意)。无所谓(不关紧要,不关心)。所有。各尽所能。所向无敌。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5. 用在动词前,与前面的“为”或“被”字相应,表示被动的意思:为人所敬。
6.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