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天的法则。
《国语·周语下》:“上非天刑,下非地德,中非民则……而作之者,必不节矣。”《国语·鲁语下》:“少采夕月,与大史、司载纠虔天刑。” 韦昭 注:“刑,法也。” 晋 袁宏 《后汉纪·献帝纪五》:“君纠逖天刑,章厥有罪,犯关干纪,莫匪诛殛。” 唐 李白 《望鹦鹉洲怀祢衡》诗:“才高竟何施,寡识冒天刑;至今芳洲上,兰蕙不忍生。”
天降的刑罚。
唐 韩愈 《答刘秀才论史书》:“夫为史者,不有人祸,则有天刑。” 宋 范成大 《采菱户》诗:“采菱辛苦似天刑,刺手朱殷鬼质青。”《老残游记》第十一回:“説无神则无阴谴,无天刑,一切违背天理的事都可以做得。”
特指宫刑。古以宦者星与宦官对应,故称。
《后汉书·襄楷传》:“今黄门常侍,天刑之人,陛下爱待,兼信常宠,係嗣未兆,岂不为此?天官宦者星不在紫宫而在天市,明当给使主市里也。今乃反处常伯之位,实非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