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讨伐有罪的君主,抚慰受难的百姓。《梁书·袁昂传》:“吾荷任前驱,扫除京邑,方拨乱反正,伐罪弔民。” 元 刘祁 《归潜志》卷十二:“及取 宋 ,责其背约,名为伐罪弔民。”亦作“ 伐罪弔人 ”。《南史·檀道济传》:“ 道济 曰:‘伐罪弔人,正在今日。’皆释而遣之。”案,《南史》为 唐 初所修,“伐罪弔人”之“人”当作“民”,因避 太宗 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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