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姦臧 ”。谓不法受贿。
《史记·张丞相列传》附《邴吉传》:“ 显 ( 邴显 )为吏至太僕,坐官耗乱,身及子男有姦赃,免为庶人。”《后汉书·苏章传》:“故人为 清河 太守, 章 行部案其姦臧。” 宋 秦观 《鲜于子骏行状》:“ 周永懿 贪暴不法,前使者惮其凶狡,置不敢问,公具得其姦赃,即遣吏就捕,械送於狱。”
指不法受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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