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代称拥有耕牛的佃客。
《文献通考·户口二》:“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冀共分力役。” 翦伯赞 《中国史纲要》第七章第二节:“佃客自有耕牛的,称作‘牛客’,耕种所得一般是和地主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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