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原《居民身份证》损毁、有效期满或其他原因换领身份证。
办理材料:
申领人持原《居民身份证》现场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带领其现场办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因医学整形申请换领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报告》纸质版。
办理地点:
本市户籍申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本市辖区内的工作地、居住地等任意一个派出所户籍接待室。
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7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由各分县局统一派出所户籍接待窗口对外办公时间并予以公示。
办理流程:
申领人持原《居民身份证》现场办理,现场进行指纹采集、人像采集等工作。领取凭证,受理之日起城区十个工作日、郊区十二个工作日内凭借领取凭证现场领取。
有效期: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有效期五年;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有效期十年;
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有效期二十年;
四十六周岁以上的,长期有效。
办理费用:
损坏换领每证40元、其他原因换领证件每证2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城区10个工作日,郊区12个工作日发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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