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采1”。
採【卯集中】【手部】 康熙筆画:12画,部外筆画:8画
《唐韻》倉宰切《集韻》《韻會》《正韻》此宰切,同采。摘也,取也,㩜也。《戰國策》芻牧薪採,莫敢闚東門。《註》大者薪,小者採。《晉書·劉琨傳》古語云:山有猛獸,藜藿爲之不採。《唐書·地理志》開元二十一年,置十五採訪使檢察,如漢刺史之職。◎按採本从爪从木,爪即手也。後人又加手作採。
采【卷六】【木部】
捋取也。从木从爪。倉宰切
(采)捋取也。大雅曰。捋采其劉。周南芣苢傳曰。采、取也。又曰。捋、取也。是采捋同訓也。詩又多言采采。卷耳傳曰。采采、事采之也。此謂上采訓事、下采訓取。而芣苢傳曰。采采、非一辭也。曹風采采衣服傳曰。采采、衆多也。秦風蒹葭采采傳曰。采采猶萋萋也。此三傳義略同。皆謂可采者衆也。凡文采之義本此。俗字手采作採、五采作彩。皆非古也。釋詁曰。采、事也。此言假借。采事同在一部也。從木。從爪。此與同意。之訓曰。禾成秀人所收也。則亦可云木成文人所取也。此采爲五采字而毛詩屢言采采與。倉宰切。
共11笔
採一
亅
㇀
ノ
UNICODE编码:U+63A1, 十进制:25505, 二进制:0110001110100001, UTF-8:E6 8E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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