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唐代对官吏的罢免处分。比除名轻。 唐律除名者六年后听再录用,特除名者三年后可叙官,再录用时降原有官品两级。 宋沿唐制。
引《唐律·名例三·除名者》:“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
《宋史·刑法志二》:“熙寧二年,内殿崇班郑从易母、兄俱亡於岭外,岁餘方知,请行服。 神宗曰:‘父母在远,当朝夕为念。经时无安否之问,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1)(副)特殊;超出一般:~等|~效。
(2)(副)特地:~意|~邀。
(3)(名)指特务:敌~|防~。
(4)(副)〈书〉只;但:不~此地也。
(1)(动)去掉:斩草~根。
(2)(介)不算在内:~外。
(3)(名)算术中用一个不是零的数把另一个数分成若干等份:六~二。
(4)(名)台阶:庭~。
(5)(动)封建时代指任命官员。
1.人或事物的称谓:名字。名氏。名姓。名义。名分(fèn )。名堂。名落孙山。名存实亡。
2.起名字:“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
3.做某事时用来作依据的称号:这些人以“办学”为名,行骗钱之实。
4.叫出,说出:不可名状。
5.声誉:名誉。名声。名优(a.出名的,优良的;b.名伶)。名噪一时。名过其实。
6.有声誉的,大家都知道的:名人。名士。名师。名将(jiàng )。名医。名著。名流。名言。名胜。名剧。
7.占有:不名一文。
8.量词,用于人:三名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