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
(1) 指公安或司法机关通令在一定范围内抓捕在逃犯
⒈ 执法机关通令各地搜捕在逃犯人。
引清林则徐《驻防妇女傅察氏逃走案审明定拟折》:“全顺辗转传闻,误以通缉为通融,写入禀内。”
曹禺《北京人》第二幕:“人家现在通缉我。我背了坏名声,我一辈子出不了头。”
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时,得通缉之。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处所,则应拘提,不得通缉。通缉,应以通缉书通知附近或各处检察官、司法警察机关;必要时得登载报纸或以其他方法公告。被通缉的人,称为「通缉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