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一ˇ ㄒ一ㄥˊ ㄓˋ ㄒ一ㄥˊ
⒈ 谓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参见“以刑去刑”。
引《商君书·靳令》:“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商君书·去强》:“以刑致刑,国乱。”
《韩非子·饬令》:“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1)(介)用;拿;按:~少胜多|喻之~理。
(2)(介)依:~次就座。
(3)(介)因:何~知之?
(4)(介)表示目的:~待时机。
(5)(介)〈书〉于;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宣告成立。
(6)〈书〉(连)跟‘而’相同:城高~厚;地广~深。
(7)用在单纯的方位词前;组成合成的方位词或方位结构;表示时间、方位、数量的界限:黄河~北|九年~前。
1. 对犯罪的处罚:刑罚。刑法。刑律。刑事。执刑。服刑。
2.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刑讯。受刑。刑具。
(1)(动)给与;向对方表示(礼节、情意等):~辞|~电|~函|~候|~敬|~谢。
(2)(动)集中(力量、意志等)于某个方面:~力|专心~志。
(3)(动)招致:~病。
(4)(动)以致:~使人误解。
(5)(名)情趣:兴~|别~。
(6)(形)精密、精细:细~|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