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
引《荀子·王霸》:“所以为布陈於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
汉刘向《新序·杂事三》:“若先王( 燕昭王 )之报怨雪丑,夷万乘之齐,收八百年之积,及其弃羣臣之日,餘令詔后嗣之义法。执政任事,循法令,顺庶孽,施及萌隶,皆可以教后世。”
⒉ 义理法则。
引《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孔子﹞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上记隐,下至哀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浹。”
⒊ 桐城派古文家亦以称著文应遵循的准则。
引清方苞《书<货殖传>后》:“《春秋》制义法,自太史公发之,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
刘师培《论近世文学之变迁》:“其墨守桐城文派者,亦囿於义法,未能神明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