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周代六遂中九职之民的贡物(指薪炭之类)。参见“九职”、“九赋”。
引《周礼·地官·遂人》:“凡国祭祀,共野牲,令野职。”
郑玄注:“野职,薪炭之属。”
贾公彦疏:“云‘野职,薪炭之属’者,此官令之委人敛之。故下委人云:‘掌敛野之赋。’又云:‘敛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言之属者,兼此诸物也。’”
《周礼·地官·遂师》:“凡国祭祀,审其誓戒,共野牲,入野职、野赋于玉府。”
郑玄注:“民所入货贿,以当九职九赋中玉府之用者。”
贾公彦疏:“野职,谓民九职之贡。野赋,谓民九赋。自邦、甸、家、稍、县之等口率出泉。以其在远郊之外,故皆以野言之也。”
孙诒让正义:“九职者,六遂中九职之民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