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引《左传·僖公十五年》:“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
杜预注:“言龟以象示,筮以数吿,象数相因而生,然后有占,占所以知吉凶。”
《周易》中凡言天日山泽之类为象,言初上九六之类为数。象数并称,即指龟筮。 三国魏嵇康《释<难宅无吉凶摄生论>》:“故吾以无故而居者可占,何惑象数之理也。”
《旧唐书·职官志三》:“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丞为之贰。其法有四:一龟,二五兆,三易,四式。皆辨其象数,通其消息,所以定吉凶焉。”
清黄宗羲《亡儿阿寿圹志》:“予注律吕、象数、周髀、歷筭、勾股、开方、地理之书,颇得前人所未发。”
王闿运《<庄子注>序》:“其儒者号为迂缓緐重,多拘而少成,抱缺守残,惟名物象数之是求,与《庄子》絶殊。”
《易经》的象与数。周《易》以天、日、山、泽等为象,初、上、九、六类为数。《左传.僖公十五年》「龟,象也」句下左丘明.传:「言龟以象示,筮以数告。象数相因而生,然后有占,占所以知吉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