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ㄒ一ㄥˊ ㄈㄚˇ ㄓˋ
结构:刑(左右结构)法(左右结构)志(上下结构)
⒈ 旧时纪传体断代史中以综述刑法为内容的篇目。 汉代班固的《汉书》首创这种体制,后来各代史书多数沿用。或称《刑罚志》、《刑志》。
引《汉书·叙传下》:“威实辅德,刑亦助教,季世不详,背本争末, 吴孙狙诈, 申商酷烈, 汉章九法, 太宗改作,轻重之差,世有定籍,述《刑法志》第三。”《隋书·经籍志二》:“后周太祖又命苏绰撰《大统式》。 隋则律令格式并行。自律已下,世有改作,事在《刑法志》。”《清史稿·刑法志二》:“《辽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之内。”
1. 对犯罪的处罚:刑罚。刑法。刑律。刑事。执刑。服刑。
2.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刑讯。受刑。刑具。
(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
(2)(名)方法、方式:写~。
(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
(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
(5)姓。
(6)(动)效法:~后王。
(1)(名)志向;志愿:~同道合。
(2)(名)姓。
(3)(动)〈方〉称轻重;量长短、多少:用称~~。
(4)(动)记:~喜|~哀。
(5)(名)文字记录:杂~。
(6)(名)记号: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