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所
(1) 旧指地方各级官吏的任职所在地
⒈ 古代地方长官的官署。
引《汉书·朱博传》:“使者行部还,诣治所。”
颜师古注:“治所,刺史所止理事处。”
《资治通鉴·后唐庄宗同光二年》:“且汴州关东衝要,地富人繁,臣既不至治所,徒令他人摄职,何异空城!”
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五章第一节:“唐朝廷允许他们住在河西节度使治所附近。”
(1)(动)治理
(2)(形)指安定或太平:~世。
(3)(名)旧称地方政府所在地:~所|府~。
(4)(动)医治:~病。
(5)(动)消灭(害虫):~虫|~蝗。
(6)(动)惩办:~罪。
(7)(动)研究:~学。
(8)姓。
1. 处,地方:住所。哨所。场所。处所。
2.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研究所。派出所。
3. 量词,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4. 用在动词前,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所部(所率领的部队)。所谓(a.所说的;b.某些人所说的,含不承认意)。无所谓(不关紧要,不关心)。所有。各尽所能。所向无敌。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5. 用在动词前,与前面的“为”或“被”字相应,表示被动的意思:为人所敬。
6. 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