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 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 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 明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
引《隋书·食货志》:“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亦省称“职田”。 唐白居易《议百官职田策》:“臣伏以职田者,职既不同,田亦异数。”
宋王安石《户部郎中赠谏议大夫曾公墓志铭》:“扬州守职田,岁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贫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高承《事物纪原·利源调度·职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礼·王制》曰:‘圭田无征。’《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职田之起也。 晋有芻藁之田, 后魏给公田, 北齐自一品已下各有差。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给职分田,则职田之名, 唐始有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