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负责文书的草拟工作。
引《周礼·天官·宰夫》:“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
郑玄注:“赞治,若今起文书草也。”
贾公彦疏:“起文书草,乃后判决,是为赞治之法,故称赞治也。”
⒉ 协助治理。
引宋洪适《代人起居太母回銮表》:“彤史扬休,久嬪京而赞治;赤光协吉,遂毓圣以开祥。”
明汤显祖《南柯记·御饯》:“况有周田二卿赞治,卿其勉之,以副国念。”
⒊ 官名。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
引《北齐书·陈元康传》:“大业初,卒於彭城郡赞治。”
《隋书·裴蕴传》:“由是渐见亲委,拜京兆赞治,发擿纤毫,吏民慑惮。”
《通典·职官十五》:“开皇三年,改治中为司马。 煬帝又改司马及长史,併置赞治一人,寻又改赞治为郡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