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依法将可免关押的罪犯,交付亲属或其他适当的人,责令随传随到。
引宋俞文豹《吹剑四录》:“太守吴鹤林泳申朝廷,行下浙东提刑司,追逮二十七人,分禁会稽、山阴两县,十数年皆死於狱瘟,独德用之妻郭氏无恙,责付官医。”
《明律·断狱下·妇人犯罪》:“凡妇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
《解放日报》1982.3.7:“根据国民党《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侦询完毕、可交辩护律师‘责付’出狱的规定,要求立即将被告‘责付’本人。”
⒉ 责成交付。
引《元典章·户部四·嫁娶》:“本路拟於史甫处追徵原欠财钱,责付刘瑞哥父收管。”
明李开先《四世恩荣录序》:“其制轴择日通类,御前颁给。其不在京者,本部领出,收候各官亲识及公差人员责付代领交割。”
法律上指被告人无须拘押者,付于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等,令其负随时交出到案的责任,称为「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