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罪案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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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谓罪案已定。
引宋秦观《王定国注<论语>序》:“元丰二年, 眉阳苏公用御史言,文涉谤訕属吏,狱具,天子薄其罪,责为黄州团练副使。”
《明史·刑法志三》:“刑部侍郎沉应文署尚书事,合院寺之长,以书抵太监陈矩,请宽学程罪。然后会审,狱具,署名同奏。”
⒉ 刑具。
引《元史·刑法志二》:“诸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乾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誌其上。”
清周亮工《书影》卷四:“沉练川璧为建安令,御史按所部,入境甫十里,停舟欲拷掠人,索狱具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