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官府向民间预先借支各种赋税。 宋代成为加税之一。
引《新五代史·唐神闵敬皇后刘氏传》:“同光三年秋大水, 两河之民,流徙道路,京师赋调不充,六军之士,往往殍踣,乃预借明年夏、秋租税。”
宋叶适《彭子復墓志铭》:“子復又自减郡之凡费,然后戢预借,宽省限,商税止取正钱。”
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二章第八节:“预借--官府经常预借民间各种赋税,实际上是提前征税。预借的项目有工税、免役钱、坊场课利钱和卖田宅契税钱等。”
⒉ 指预支谷物、俸钱等。
引宋叶适《高永州墓志铭》:“善以简静拊瘠薄,有銖黍便民事,亦为设方略废置,补预借一料,民稍宽。”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解给》:“至于官役之过支预借,断不可开,倘有他故,皆印官赔补。”
清赵翼《陔馀丛考·预借俸钱》:“凡謁选官得缺后,预借养廉,以免丐贷,所以恤下养廉,法至善也。”
事先支借。
如:「他怕身上现款不足,向小王预借了五千元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