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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意年龄
性同意年龄
拼音:xìng tóng yì nián líng
性同意年龄的解释
  • 词语解释:

    性同意年龄,指的是未成年人同意与他人进行性行为的最低合法年龄,如果与没有达到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论对方是否表示“hAo86.com自愿”,都属于犯罪行为。这一规定的存在意义,在于防止青少年在对性行为的可能后果没有足够判断力的情况下,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

  • 引证解释:

    性同意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可自主决定发生性交行为的最低年龄。任何违反性同意年龄的性交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性同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同时也非常复杂。性同意并不简单等同于“与在法定年龄之上的人发生性关系即可”,也不能仅以年龄作为衡量标准,即使在两个成年人之间,性同意仍然是个复杂的问题。但是,我国大陆并没有明确规定性同意年龄,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性同意年龄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教育者应当告诉孩子,如果一个人利用相对未成年人的权威或信赖地位,与之发生性行为,那么法律有理由不承认未成年人做出的性同意的有效性。性同意年龄对于意图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诱导、胁迫未达到性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人也设置了一条“警戒线”,对于性同意年龄的学习和研究十分重要。

  • 网络解释:

    性同意年龄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一方可以合法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的年龄。这个年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这个年龄通常是18岁或16岁。性同意年龄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和滥用,确保性行为是基于彼此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hao86.Com撰写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性同意年龄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从强奸罪角度进行阐述,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身体完整权、健康权、隐私权等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从儿童保护的角度对涉及儿童的性暴力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给出性同意和拒绝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hao86.Com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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