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
稿酬亦称“稿费”。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译稿采用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我国于1984年10月曾颁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决定从1990年7月1日起提高稿酬标准: 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专著,必须从优付稿酬者,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每千字不超过35元。印数稿酬由原来的印1—2000册,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提高到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实有重要学术理论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1—10000册,由原来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