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家对法律的分类之一,认为自然法是自然存在、永恒不变并为一切人所遵[hao86.com好工具]守的行为规则(跟“实在法”相对)。
(1)(代)自己:~爱|~备|~便|~费|~供|~家|~荐|~救|~勉|~弃|~谦|~强|~杀|~述|~诉|~习|~信|~省|~许|~选|~学|~专|~足|~不量力|~掘坟墓|~鸣清高|~投罗网|~我批评|~言~语|~作聪明。
(2)(副)自然;当然:~不待言|~当努力|~有公道。
(3)(介)从;由:~古|~外|~小|~远而近。
1. 对,是:然否。不然。不以为然。
2. 以为对,答应,信守:然纳(以为对而采纳)。然诺(许诺,信守诺言)。
3. 这样,如此:当然。然后。然则。
4. 表示一种语气(a.表决定,犹焉,如“寡人愿有言然”;b.表比拟,犹言一般,如“如见其肺肝然”)。
5. 用于词尾,表示状态:显然。忽然。飘飘然。
6. 古同“燃”。
(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
(2)(名)方法、方式:写~。
(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
(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
(5)姓。
(6)(动)效法:~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