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蜑人散居在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带,向受封建统治者的歧视和迫害,不许陆居,不列户籍。他们以船为家,从事捕鱼、采珠等劳动,计丁纳税于官。 明洪武初,始编户,立里长,由河泊司管辖,岁收渔课,名曰“蜑户”。 清雍正初,明令削除旧籍,与编氓同列;交亥革命后,临时政府通令解放贱民,蜑户也在其内。
引宋苏轼《追饯正辅表兄至博罗赋诗为别》:“艤舟蜑户龙冈窟,置酒椰叶桄榔间。”
《宋史·神宗纪二》:“辛卯,詔滨海富民得养蜑户,毋致为外夷所诱。”
清俞蛟《潮嘉风月记·丽景》:“潮嘉曲部中半皆蜑户女郎。而蜑户惟麦、濮、苏、吴、何、顾、曾七姓,以舟为家,互相配偶,人皆贱之。閒尝考诸记载,蜑谓之水栏,辨水色即知有龙,又曰龙户。”
中国少数民族之一。唐宋以来,编立户籍,计户纳税,故称为「蜑户」。参见「但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