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赐圜”。旧时放逐之臣,遇赦召还谓“赐环”。
引语本《荀子·大略》:“絶人以玦,反絶以环。”
杨倞注:“古者臣有罪待放於境,三年不敢去,与之环则还,与之玦则絶,皆所以见意也。”
唐张说《出湖寄赵冬曦》诗之二:“湘浦未赐环, 荆门犹主诺。”
明陈汝元《金莲记·闻繫》:“自解一官,又经数载。 軾儿謫任武林,未获赐环消息; 辙儿召居諫院,犹然落魄规模。”
清陈康祺《壬癸藏札记》卷一:“他书多称稚存赐圜,由文正力,盖非事实也。”
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呜呼长素,何乐而为是耶?热中於復辟以后之赐环,而先为是齟齬不了之语,以耸东胡羣兽之听,冀万一可以解免。”
被放逐之臣赦罪召还为「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