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法律用语。谓故意杀害。与“误杀”相对。
引唐白居易《论姚文秀打杀妻状》:“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律非因鬭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
《元史·刑法志四》:“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
《老残游记》第十六回:“既杀公公,总是个凌迟!你又何必坐成个故杀呢?”
法律上指故意杀人。
如:「虽然他辩称是自卫,但经过现场研判,法官仍判定他犯故杀之罪。」
(1)(名)事故:变~。
(2)(名)缘故;原因:无~缺勤|不知何~。
(3)故意;有意:~作镇静|明知~犯。
(4)(连)所以;因此:今日大雨倾盆;~未如期起程。
(5)(形)原来的;从前的;旧的:~址|~乡|黄河~道|依然~我。
(6)(名)朋友;友情:亲~|沾亲带~。
(7)(人)死亡;已经死亡的(人):病~|染病身~|父母早~|~友。
(1)(动)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弄死:~鸡|~敌。
(2)(动)战斗:~出重围。
(3)(动)削弱;消除:~价|~暑气。
(4)(动)用在动词后;表示程度深:气~|笑~人。
(5)(动)〈方〉药物等刺激皮肤或粘膜使感觉疼痛:肥皂水~眼睛。
(6)(动)同“煞”
(7)(动):~笔|~尾。